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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10]24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四、健全完善支持服务措施,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十九)全面实行工商登记“一体化服务”,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实行跨行政区划联动,首个接待单位和登记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提供先期咨询,指导企业准备登记材料,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帮助联系登记管辖机关。
  (三十)实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商局长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决不能因工商登记环节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建设。
  (三十一)实行工商登记服务大厅“七公开”,即公开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受理核准进程等七项内容。采用大屏幕滚动播出、微机查询、触摸屏查询、图板、登记须知手册等多种形式,方便企业了解和应用。
  (三十二)全面开通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建立重点产业项目专项服务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项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登记服务窗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大疑难问题组织现场办公研究解决。
  (三十三)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商联络员队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掌握重点产业项目的需要,主动与项目和企业对接,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现场指导,符合条件的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核准。
  (三十四)狠抓执法服务的“窗口”建设,以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优化政务环境、创建一流文明示范窗口为目标,在全系统深化“于雪梅式服务窗口”活动,打造窗口品牌,塑造窗口形象。
  (三十五)全面利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重点产业项目服务,围绕重点产业项目,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统计分析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有关经济分析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相关的市场主体结构、注册资本、区域分布,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益参考。
  (三十六)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与省内外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引导支持非公经济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十七)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等六项制度和登记窗口准军事化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问责和过错追究,对违反登记法律法规、违背登记程序时限、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八)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制度,采取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提示、普法宣传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加强事前预防。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实行统一掌握、合理裁量、案后回访等制度,保证合法合理。
  (三十九)实行首犯不罚,重点产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首次违法违章,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给予行政处罚;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之外,原则上不对重点企业搞例行检查。
  (四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局长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实现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的有力结合,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工作作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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