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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青年英才兼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与其签订兼职工作协议。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基于所从事项目,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纳入设站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由设站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持证人员相关待遇;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如正式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在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提供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研究经费。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纳入本市专家与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范围。各区县及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县或园区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报送《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总结报告》,说明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理论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由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作为评选优秀博士后(青年英才)和优秀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业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被撤销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被撤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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