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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73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5至8级伤残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及服现役期间被评为1至4级伤残等级义务兵、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进行接收。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4月31日前完成档案复审、安置地确定及档案转送工作,各地区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报到工作。各地区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区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应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精心组织实施。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检查接收单位是否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类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是否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三是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进一步明确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五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真正享受到各项政策优惠。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此外,要适度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以鼓励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