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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州、县(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全面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州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为各县(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煤矿、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交通运输业;渔业、农业、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专业市场、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三含一”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中旬至5月中旬):围绕确保全国、全省、全州“两会”、“泼水节”、“五一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及本通知精神,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国土、农业、水利、渔业、电力、消防、西双版纳海事等州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初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的落实,并加强监控。 第二阶段(5月下旬至9月下旬):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我州汛期来得早,时间长,雷电、暴雨、冰雹、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矿场和建设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生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