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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责任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各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州安委办。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州长岑化虎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岩罕恩、州安监局局长岩燕、州交警支队支队长吉建明为副组长,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经委、州建设局、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教育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旅游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西双版纳海事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州安监局副局长代昌明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督办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分工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 1.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针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制定的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资金、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台帐和档案建设情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间 2008年3月中旬开始至12月30日前结束,各督查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督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县(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