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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半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6)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领导到位,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3.3 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遣,随着火情发展和变化,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扑救工作。 3.4 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参加火场清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跨地区增援力量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为主,以其他防扑火力量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3.5 增援部队调动 (1)需要跨地区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工作需要对武警兴安森林支队下达作战命令。需要跨盟(市)行政区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2)跨地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送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武警森林部队的运送由武警森林部队具体落实。 (3)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工作需要,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果我盟空力不足,需要外盟(市)增援时,兴安盟行署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空保障,根据有关航空条例和规定执行。 3.6 物资调用 各旗县市、盟农场局、林业三局森林草原防火物资贮备库应贮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发生火灾需动用贮备库物资时,先动用当地贮备物资,不足时,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情况调拨所需物资。如需自治区支援扑火物资时,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7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通信畅通。 3.8 扑火安全 火场现场指挥员必须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当地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9 火案查处 火案查处原则上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10 预案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 3.11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火灾情况。 4、 附则 4.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兴安盟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方案,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4.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4.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