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琼农字[2010]195号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农业厅冬季瓜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接上页]
四、基本要求
  (一)尽快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近日召开的关于灾后恢复生产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按照省农业厅第十次厅务会议制定的“十抢”工作措施,即抢排、抢收、抢修、抢管、抢种(养)、抢补、抢防、抢服务、抢物资供应、抢抓落实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方针,结合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工作目标,组织人力物力,筹措赈灾资金,加强技术指导,抓好消毒防疫,强化市场监管,安排补栏畜禽种苗生产供应,开展爱国卫生行动,正面舆论宣传引导,限定恢复生产落实时限,切实抓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措施、行动的组织督导、自查、总结上报工作。务必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署、人员物资能及时到位、工作过程有检查指导、阶段性工作有成效。
  附件3:
  
  
海南省农业厅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防病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府办〔2010〕1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农字〔2010〕186号),为扎实有效开展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灾区洪涝灾害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促进灾区畜牧业生产尽快恢复发展,保障畜产品市场供应和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障灾区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灾区实际,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灾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结合不同地区受灾情况,加大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在八个方面实现全覆盖。
  一是受灾地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是灾区散养户的畜禽栏舍消毒。
  三是灾区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场地消毒。
  四是畜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消毒。
  五是灾区包括散养户、养殖场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病种的所有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
  六是灾区包括散养户、养殖场的动物疫病流调。
  七是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科普知识的培训。
  八是灾区各环节的检疫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户要密切注意各种畜禽的护理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安全。对畜禽舍及设施作全面检查,及时加固修缮,及时清除积水,防止畜禽舍倒塌,引发安全事故。刚受灾的畜禽由于应激反应大,体质弱,除必需紧急免疫接种外,不宜立即使用疫苗。同时,加强饲养管理、隔离病弱畜禽、防止饲料霉变,注意饮水卫生,提高饲料的营养成份配比,以提高营养水平,提高抵抗力,减少应激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种畜禽场、养殖大户及基层生产基地,要及时组织人员上门了解灾情,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
  (二)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灾后恢复生产过程中,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灾区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及时处置死亡畜禽,对野外发现的动物尸体和水网地区死亡候鸟也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动物按规定及时采样检测。
  (三)做好消毒灭源,把动物疫病扼杀在点上。结合秋防,及时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制定科学防疫制度,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特别是针对灾后容易发生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等多种动物疫病情况,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圈舍及周围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有效杀灭病原。洪水消退后,对所有圈舍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四)开展紧急免疫,切实提高畜禽自身抵抗力。天气好转后,要迅速对动物疫病开展紧急免疫注射和治疗,严防大灾过后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特别要注意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紧急免疫和疫病防治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秋防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免疫工作责任制,针对疫苗采购、发放、注射和免疫档案建立等逐个环节落实责任,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场户,开展免疫,指导疫病防治、加强饲养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