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报销: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结算单等,到县(区)卫生局(或指定机构)办理报账手续。县(区)级卫生部门(或指定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专项补助资金应在一个月内汇拨至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月向县(区)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县(区)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产妇数、非农业户籍产妇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等按季度逐级报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五、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商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2009年结算资金和2010年预拨资金已下达,详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补助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通知》(合财社〔2009〕314号),《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民生工程)的通知》(合财社〔2010〕222号)。 (四)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财政补助标准抵扣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月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办理审核结账手续。 (五)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按照卫生部和省、市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各级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项目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进行不少于2次督导评估。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进行不少于4次评估。并接受国家和省的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1.了解各县(区)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产妇数、非农业户籍产妇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情况等。 2.了解卫生、财政、项目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宣传动员及执行进度。 3.了解补助资金使用及运转情况,重点查看各县(区)补助对象名单、补助资金数额明细表等。 4.了解乡镇卫生院平产免费住院分娩、住院分娩限价及控制剖宫产率措施的落实情况。 5.了解并反馈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附件1: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结算单(供参考)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编号: 年 月 日
说明:1.住院总费用:住院分娩的所有医药费用合计。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金额: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金额。 3.新农合报销金额: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给予报销的费用。 4.补助及报销总额: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金额与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给予报销的费用之和。 5.自费项目金额: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之外的费用。 6.个人付费合计:个人承担的住院分娩费用。 7.表中逻辑关系: (1)住院总费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金额+新农合报销金额+个人付费合计; (2)补助及报销总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金额+新农合报销金额; (3)个人付费合计=住院总费用-补助及报销总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