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2
【实施时间】 2008-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藏政发〔2008〕2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区党委七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是当前我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全面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把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我区耕地资源稀缺的基本区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不是一时之计,而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从而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制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要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时,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通过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地要认真安排和部署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2008年5月底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地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一定要依政策办事。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及时对拉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评估结果于2008年年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