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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精神,切实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分工
  (一)市、县(市、区)政府。“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有关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等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指导,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地沟油”流入预防机制,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做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配合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和油脂加工、经营单位对其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和生产经营的油脂负主体责任。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开展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以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为重点单位,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食用油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或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食用油销售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严格规范销售者主体资格,监督食用油销售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监督销售者把好食用油进货关,监督食用油销售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三)餐饮服务环节。以城市(镇)、农村、矿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地区的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主要对象,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查验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索证索票记录,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废弃油脂提炼环节。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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