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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科函[2010]271号
【颁布时间】 2010-10-17
【实施时间】 2010-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汛期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救灾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汛期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工作,以“保证房屋建设质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房屋加固
  (一)加固范围为经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排查,列为汛期水浸区域损坏,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学校、医院及相关民宅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排查结论为“部分拆除修复后使用”或“支撑加固后使用”的房屋,业主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鉴定、评估,合理确定拆除的部分及加固方式,并满足以下要求:
  1.结合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以及受损部位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出拆除或加固方案;
  2.拆除修复和加固工作应结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
  3.加固设计应紧密结合各市县实际,选用科学、合理、适用的方案与施工方法;
  4.学校、医院及农村房屋的加固,应由专业施工队伍和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作业人员实施;
  5.新增构件或部件应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应粘结牢靠,并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6.拆除和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明确相应的临时性保证安全措施。
  (三)根据房屋的实际受损情况,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可选用以下处理方式:
  1.房屋周边水泥地面、室外台阶、阳台出现裂缝、开裂的,可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灌注、环氧树脂胶泥补缝或对裂缝填平等处理方式,开裂严重的阳台应考虑拆除、重新夯实地基后予以修复。
  2. 砌体结构房屋
  (1)地基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可采用注浆方法进行加固;
  (2)当房屋采用条型基础并需提高建筑物的基础承载力时,可以采用增大基础底面积的方法(即基础加大截面加固);
  (3)承重的泥砖构造砖墙(含清水墙)、柱的裂缝宽度不大于1mm时,可剥除墙、柱表面抹灰层(批挡层),采用水泥砂浆或钢筋网砂浆面层等方式加固;
  (4)对承载力不足或高厚比不满足要求的墙体,可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即面层法);
  (5)对承载力严重不足的墙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即板墙法);
  (6)对存在裂缝的墙体,加固时应先对墙体裂缝采用表面封闭或压力灌浆方法进行处理。
  3.混凝土结构房屋
  (1)采用天然地基的房屋,原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的加固方法。此外,对于地质条件差,存在淤泥软弱下卧层的地质环境,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锚杆静压桩,提高基础承载力。
  (2)采用桩基础的房屋,原结构桩基础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增加锚杆静压桩的方法进行加固;原结构桩承台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向上加高承台的方法进行加固。
  (3)框架柱根据其受损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承载力状况,可采用加大截面法和外粘型钢法进行加固。
  (4)梁根据其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抗弯承载力要求,可采用加大截面法、粘贴钢板(碳纤维布)法加固。
  (5)板根据其受损的实际情况以及抗弯承载力需提高的幅度,可采用新增板面叠合层法(即楼板加大截面)、粘贴钢板(碳纤维布)法进行加固。
  (6)加固存在裂缝的构件时,宽度小于0.2mm的裂缝可进行裂缝表面封闭处理,宽度不小于0.2mm的裂缝可进行压力灌浆处理。
  4.木屋架、檩条因腐朽、受潮、虫蛀、水泡等原因引起严重变形的,对受损较严重的构件可采取局部更换、粘贴钢板或木板等措施补强。
  5.不影响房屋安全、但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门窗等非受力构件出现损坏,可直接拆除更换。
  6.对房屋局部采取支撑加固的,应合理设置支撑点位置,保证结构安全。
  三、房屋重建
  (一)重建范围
  1.汛期城乡水浸区域已倒塌房屋;
  2.对排查结论为“建议委托鉴定,报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是否拆除重建”的房屋,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鉴定、评估,确定应拆除的房屋;
  3.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房屋。
  (二)需重新规划选址的,应避开以下不利地段: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危险地段;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病险水库下游存在险情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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