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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灵魂和基础,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二是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三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区、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镇、办事处都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分解落实到每一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部门、车间、班组的领导及员工各自对本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管理基层和员工,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等制度保障实施。 为有效预防事故,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市政府决定利用2008年一年的时间,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夯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各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建立健全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府各组成部门、镇、办、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和社区,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含兼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职责。制定相关的考核、奖惩、追责问责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形成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2、要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隐患查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消防设施审查审验、锅容管特定期检测检验、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要落实隐患首报告制度和隐患整治责任制,确保隐患及时发现报告、及时整治,逐步消除各项隐患。 3、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问责制等相关制度。要对政府组成人员、部门组成人员、镇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的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月终或年终考核,安全生产工作要与政绩、工资、奖金挂钩,重奖重罚,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遇事推诿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现象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关责任。 4、各区、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镇办事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职责,市政府已于2006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市安委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乌海政发〔2006〕16号)中予以明确,并在每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办法都作进一步明确。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分解到基层和企业,并制定相关的奖惩等配套制度措施,保证落实到实处。 二、真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完善从董事长、董事、经理、部门、总公司、分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其安全生产义务的保证措施制度。 2、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矿长带班入井检查制度,班组车间的班前、班后会制度。 3、要建立健全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分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月至少要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4、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考评制度,实行月考、周考制度,与经济目标、工资、奖金以及年薪挂钩,体现安全第一的责任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占到工资和奖金分配的40%以上,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