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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实行行政效能综合评价,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效能与量化分析相结合;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六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规范、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

  (十)电子政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和配合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与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

  (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第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各种渠道,反映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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