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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各部门务必于3月2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人、电话和电子邮箱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三)规范信息梳理 梳理政府信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各县、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选用业务熟悉、工作负责的工作人员,对各自的政府信息认真进行梳理整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到内容完整、界定准确,确保国家秘密等信息不失密、不泄密。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各级保密工作机构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稳妥处置申请 各县、各部门要确定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受理岗位培训,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改善受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五)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各部门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州法制局、州人事局、州国家保密局、州行政学院要组织开展《条例》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教育干部增强服务意识,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培训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网站、怒江报、怒江广播电台、怒江电视台要设立专栏、节目,全方位、多渠道积极宣传《条例》,努力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工作监督 州监察局要加强对《条例》施行准备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切实加大检查督查力度。要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各县、州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