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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公安厅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公安机关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安徽省公安机关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进一步促进新形势下打黑除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核查,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公民根据公安机关另行发布的具体举报需求提供的黑恶势势力犯罪线索,奖金数额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
  第五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互联网举报电子信箱举报;
  (三)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电话举报;
  (四)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
  第八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民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
  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重要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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