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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三)公民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200-2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或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后进行。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刑法》294条移送审查起诉;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符合公安部“恶势力团伙标准”、并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 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公安机关在10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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