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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我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指导价格,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十六)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七)加强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动态管理。开展药品价格调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省公布价格进行全面审核。对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以及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对与我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差距较大的品种价格及时进行价格调整。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九)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制定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不含社区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加强对市、县制定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市县开展的社区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申报初审工作。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 (二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要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在保持医疗费用总体水平基本稳定或合理上涨的前提下,理顺比价关系,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独立场所、控制项目、自主定价、自愿选择”的原则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10%。 (二十一)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可根据卫生部出台的病种临床诊疗路径、推行病种定价试点工作。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二)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三)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按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四)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五)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由省统一制定目录进行管理,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品种,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