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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内容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旅游景区(点)显著位置设立12315警示牌,工作监督台。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科(处)、股、所要各司其职,协同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局的市场科(处)、股是旅游市场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牵头部门;各相关科(处)、股分头指导主抓;各工商管理所分片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局市场科(处)、股负责旅游市场监管具体工作的部署落实,指导检查,沟通协调,情况综合,总结报表。 第四十条 工商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各类旅游市场主体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并根据旅游季节确定对旅游市场的巡查检查频次,在旅游旺季相应增加巡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工商管理所要将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每次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微机,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誉评价、消费者投诉、案件查办等信息录入生成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建立旅游市场经营者“经济户口”,制作旅游市场经营者信息登记卡。 第四十二条 工商管理应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市场区域巡查要求,旅游市场巡查主要采取分片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分片巡查是根据本管辖区划分的巡查片,各巡查组坚持日常巡查,巡查面达到100%,巡查人员按照“四定”(定人员、定地段、定标准、定责任)“三包”(包属地、包巡查、包查处)原则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巡查。 (二) 专项巡查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实际需要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各类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阶段性、特殊性的巡查。 (三)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预先警示,通过市场预警,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旅游市场巡查程序。 监督管理人员实施巡查时,应由二人以上实施,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二)旅游市场巡查登记簿、旅游市场经营者“经济户口”或信息卡; (三)违章违法预警警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十四条 旅游市场巡查纪律。 (一)市场巡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规范着装,持有效执法证件,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三)不得私自办理案件,不得随意扣缴营业执照,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得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办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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