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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国资发[2009]158号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通知

  (哈国资发〔2009〕158号)


  

  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国资改〔2009〕223号文件,《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破产实施工作,要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政策性破产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和协助破产清算组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原企业党群组织的作用,依靠破产企业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确保破产清算工作在平稳有序中进行,维护职工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正在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破产公告要求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时间,完成财产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形成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资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三个要件”)。

  


  三、已形成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资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初稿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及时召开破产管理人会议,由管理人会议审查修改三个要件,经管理人会议审查通过的三个要件形成正式文件后,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三个要件送交主要债权人(金融债权部门),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同时,要做好主要债权人的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在债权人大会上一次性通过三个要件,保证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已进入破产财产变现阶段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操作,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破产财产不流失。

  


  五、已完成破产清算、资产变现和职工安置的企业,要抓紧对破产工作全过程的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破产工作卷宗档案。待破产工作全部完成后,破产工作卷宗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同时要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将破产工作卷宗档案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存档。

  


  六、已收到法院下达破产终结裁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的注销和企业其他法律关系的清理销号,保证破产企业彻底退出。

  


  七、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等分别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离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委老干部局所属哈尔滨市离休干部托管中心管理;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及一次性安置人员的人事档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哈发〔2004〕10号文件(第30条)规定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破产企业,上述档案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妥善保管。

  


  八、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除按要求对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外,还要对非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实施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办公印鉴、资产证照、生产经营资质证件等的管理,重点做好枪支弹药、军警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对工业文化遗产、文物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九、市国资委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企业破产终结前后,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组,对破产终结收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近期市国资委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到政策性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听取政策性破产推进工作情况的汇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抓紧推进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实施工作,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召开管理人会议研究解决。对管理人会议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市政府研究解决。对无故不及时上报问题,造成职工群访和越级上访等重大事件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附件1:

  
破产工作卷宗档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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