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处级公务员由分管主任签署“评鉴意见”,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局负责人签署“评鉴意见”。 (四)民主推荐。委考核委员会对各处室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汇总审核后,召开全委公务员大会,对各处室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投票推荐,并对推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五)考核委员会根据处室推荐意见和投票推荐情况,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进行评议,提出各等次人员初步意见,提交委党委审定。 (六)对拟定的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由考核委员会负责核实。 (七)委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签发考核结果通报; (八)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并存入本人档案。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考核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或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调任或者转任到我委的公务员,由我委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下派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我委进行考核。 由组织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由我委派出,但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当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我委的公务员,由我委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