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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委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除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外,其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委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