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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 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 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 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 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6.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文。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及拆迁安置管理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区所在地政府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所在村(社区)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需安排安置用地的,应优先考虑拆村并城、拆村并镇。 第十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涉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应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执行。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四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情况、复垦地块质量、管护措施等;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定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土地权属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在郑州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增减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挂钩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申请征收土地,单独组卷逐级上报,不设年批次数量和年终结报限制。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挂钩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迁、安置、复垦及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积极利用其他资金投入挂钩工作,按照“谁整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以下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和融资还本付息: (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