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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四)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五)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六)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尝试建立挂钩项目与银行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审计。 第七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二条 增减挂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并取消申报挂钩项目资格。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县(市、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较差,不重视增减挂钩工作的,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当年或下一年的该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