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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0]273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经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四)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五)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六)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尝试建立挂钩项目与银行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审计。
  
  
第七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二条 增减挂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并取消申报挂钩项目资格。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县(市、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较差,不重视增减挂钩工作的,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当年或下一年的该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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