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24号)以及《陕西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陕节能办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刚性任务。“十一五”前四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齐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能源消费逐年增加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单位gdp能耗得到有效控制,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9年底,全市单位gdp能耗只完成“十一五”下降25%目标的79.12%,尚未达到时间进度80%的要求,2010年要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必须下降5.83%。在前几年节能降耗已经做出很大努力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单位gdp能耗降幅,实现今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我市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部门、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与责任感,坚定信心,迎难而上,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攻难克坚,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指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尽快下达我市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依法按期关停、拆除落后设备,并鼓励计划外淘汰,力争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标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高耗能投资项目。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市发改委以及各区县、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 四、加快节能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10月底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集中安排一批“短平快”节能技改项目,确保年内形成有效节能量。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节能项目,要简化手续,随报随办;对已下达的项目,要加强检查,确保达产达效;对未开工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五、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 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陕建发〔2010〕195号)要求,全面完成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任务。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以及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二是严格控制景观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三是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照明工程。城市照明应强调其功能性,严格按照照明设计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注重经济效益,充分满足道路照明功能性要求。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快推进市政照明改造工程,开展城市景观照明专项检查,有效控制用电量过快增长。 六、实施更加严格的节能监管 一是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管理。要大力抓好工业、建筑、交通、旅游和商贸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2010年工业、建筑、交通、旅游和商贸领域必须完成的节能任务分别为:全市工业单位gdp能耗降幅不得低于8%;建筑、交通、旅游和商贸行业单位gdp能耗降幅不得低于6%。各行业、各部门务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