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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接上页]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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