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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厅《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省人民政府下达了整改意见书。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力度
  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明确将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作为房地产调控的重点。国土资源部也先后下发多个文件,对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地产用地清理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工作部署,抓紧组织核实闲置房地产用地情况,并将国土资源部督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作为工作重点(明细表附后)。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明确地方政府作为闲置土地、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的责任,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整改到位。对于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0〕104号)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整改处置工作,并将宗地处置结果及时入网上传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到期未处置到位的项目,地方政府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地方政府上网公示。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处置工作。各地应在12月20日之前将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届时处置不到位的,必须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竟买活动。对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不能届时处理到位,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执纪执法部门视情况进行督办核查。
  二、正确把握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政策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文件规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成的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处置工作。对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必须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的规定,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按如下政策标准分类处置:
  (一)因政府交付土地时间延迟造成土地闲置的,已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的时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未交付的,一年内可以交付的土地,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一年内不能交付的土地,可采取有偿收回、根据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价数情况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处置。交付部分土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置。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的闲置土地,部分能开发且土地使用者愿意继续开发的,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限期动工,不能开发的部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价款情况折算退还土地使用者部分土地价款及相应利息。土地使用者愿意按新规划用途继续开发的,应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决定书。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三)因政府承诺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一年内可完成配套工程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可完成配套工程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不能完成配套工程或土地使用者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价置换,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四)因政府供应土地时地下权利、宗地边界不清,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一年内可以解决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可以解决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不能解决或土地使用者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价置换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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