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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商建设函[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一、设立典当行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一)、设立典当行所需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4、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5、设立申请;
  6、出资协议及股东出资承诺书;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5、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
  16、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7、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二)、填报说明
  1、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1-3项装订成册报省商务厅备案,自4-17项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首页添加目录。
  2、向省厅报送3套材料,其中至少两套原件(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身份证、银行对帐单等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3、填写《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信息》、《自然人股东信息》等表格(表格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一并报送。
  4、所有审计、验资工作均由省商务厅统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企业无需自行安排。
  (三)、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可行性研究报告:
  (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可行性结论等内容;
  (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
  2、典当行章程:
  (1)需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与申请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公司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及人数,要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经营规则”,制定有关业务(如收当、续当、赎当、利率、费率、绝当物处理、资产比例管理等)规则;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4、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1)设区市商务局正式文件;
  (2)推荐的典当行名称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典当行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和“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说明审核情况和评价意见。
  5、企业申请:
  (1)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内容完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由全体股东或其指定代表提出(签名、盖章);
  (4)股东人数应在二个以上九个以下。股东之间原则上不得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间不得有关联关系;
  (6)法人股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7)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小于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
  (8)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根据我省实际,原则上规定在设区市申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在县(市)申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要注意与经营范围相符。
  审核的要点是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范围的表述要与《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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