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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建[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在受检的26个施工项目中,中建七局施工的深航郑州基地项目、郑州市建一公司施工的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6标段项目、六建集团施工的洛阳市人力资源综合市场项目、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周口市源升·香树丽舍小区25#、26#、27#楼项目等管理比较规范,安全防护基本到位、现场整洁有序、安全资料基本齐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较好。对以上企业和施工项目部通报表扬。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督查中发现,目前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1.部分地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作联动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有的地市建设安全管理体制还未完全理顺,还存在着监管上的盲区,个别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内部安全监管职责还不明确、不统一。部分地市安全监督机构管理权限仅局限于对在建项目安全检查,缺少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安全监管效果不好。 一些地市不注重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发挥企业自身作用,在检查中“重项目、轻企业”,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主要针对项目,很少针对企业。
  2.部分地市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不规范,工程项目、企业以及主管部门管理台帐不统一,比较凌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不规范。
  3.部分地市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问题较多。有的地市仅将塔吊、施工电梯纳入起重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未将物料提升机等纳入备案管理。个别施工单位在不履行起重设备备案手续、安拆相关资料不全就擅自安拆,不经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
  4.部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从检查情况看,一些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不及时,上级文件到企业后被棚架,没有真正落实到项目上;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不健全、执行不认真;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该发现的隐患未发现,该整改的未整改;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管理无台帐无资料,企业对所承建的项目及对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的管理十分薄弱,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如: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较差,给予通报批评。
  5.施工现场依然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和问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审批不符合要求或与现场不符现象,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缺少分项检查验收记录或缺乏真实性;模板支撑、外防护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一些项目悬挑脚手架悬挑梁生根在阳台板等悬挑构件上;部分临边、洞口防护不严,临时用电混乱,未严格执行三项五线制,不能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些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够,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严重,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较多,如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郑州市美林河畔小区9、10、11、12#楼项目,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许昌河畔家园住宅小区1#、2#、3#楼项目,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施工的许昌市东城区李庄社区安置小区项目安全管理较差,给予通报批评。
  6.部分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总监脱岗,现场多为当地受聘无证或证件不符合要求人员从事监理工作;部分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专项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审查不够,审批不符合要求;一些监理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确认并进行有效监理或无监理记录;未能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够及时发现,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处理不认真,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反映等。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狠抓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责任的落实,严格责任追究,要把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安全条件,是否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安全保证体系日常是否有效运行作为检查重点,抓企业促项目,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二)狠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督执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有效地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要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和强大的震慑力量。同时要针对建筑事故多发类型和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以预防建筑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伤害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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