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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8] 3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为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四届省政府第107次和130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 (一)由省直机关各单位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补贴的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并审查职工及配偶如实填报《海南省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由各单位将《补贴办法》、《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公示)一览表》等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单位出具的审查和公示结果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对单位性质、机构编制以及职工工作年限、职务或职称、在职或离退休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由省建设厅根据单位审查(公示)结果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审核意见,负责对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己享受政策性优惠面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实际住房补贴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所辖房产范围内的职工住房情况。 (五)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金额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将一次性住房补贴直接拨入住房补贴单位帐户,由该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拨入职工工资,随工资一起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要求 (一)住房补贴对象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职工,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以本人申请、配偶单位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公示审查为主,省建设厅等核查为辅,按《补贴办法》规定计算应补贴金额;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申领住房补贴,须依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详细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审核表》和《房屋所有权证》核实其未达标面积后,按《补贴办法》规定计算应补贴金额。 (三)住房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等不得超过《补贴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严格标准、规范实施。 (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一丝不苟、准确兑现。 (五)坚持个人申请、单位填报、两次公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两次审核、省财政厅复核认定的操作规程。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时间安排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总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培训。2008年3月中旬,召开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布置会暨住房补贴工作人员培训班,就住房补贴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同时对各单位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分期分批组织实施。2008年上半年,完成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2008年年底前,完成未达标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2009年,完成省直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三)兼顾实施工龄补贴。结合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补贴和未达标住房补贴发放工作,2008年下半年,按《补贴办法》要求,制定省直机关职工工龄补贴具体办法,并上报省政府;2009年1月起,对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省直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等未享受工龄优惠的职工,给予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补贴。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工作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填写《海南省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需夫妻双方签名确认)。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逐项对职工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真实可靠、无虚假、无遗漏。职工及其配偶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填写《海南省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公示)一览表》(需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连同《补贴办法》、《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工作的通知》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