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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支持园区聚集创新创业人才,形成园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队伍。以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支持园区及区内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聚集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着力打造高水平、多层次的人才队伍。支持园区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吸引研究生、大学生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践。组织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人员,组成300人左右规模的园区科技特派员队伍,针对园区企业的需求,开展专业化服务。 (六)支持园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破解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园区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科技投融资平台,设立园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天使资金等。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市或区县政策扶持的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无质押无担保商业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力度。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扶持园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快速成长。鼓励保险公司增设无抵押贷款险种,为无抵押贷款的企业提供保险。在各园区内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培训辅导中心,开展项目立项、融资等培训,提高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天使投资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七)支持园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政策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辅导和培训,使园区内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认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园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企业技术转让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等政策的落实工作,优化园区创新环境。 (八)支持园区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各园区错位发展。支持园区依靠自主创新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航空航天、现代装备、信息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工程设计、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现代物流等科技服务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园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按照统筹协调、突出特色、聚焦高端的原则,通过优惠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科技型企业向园区定向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实现集群化发展。完善园区企业准入制度,按照园区规划和产业重点,对入区企业进行筛选,保持园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九)支持园区提升管理水平,打造国内一流园区。加强园区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的境内外考察和培训,支持园区引进高水平管理运营人才,引入国内外成功园区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使园区逐步从一般性、综合性管理向专业化、服务化管理转变,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十)支持园区实施提升工程,培育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园区,市科委启动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新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和高端科技人才汇聚。 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突出产业特色,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对有优势、有特色、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强化引导、以升(扩)促建、科学评估、优扶劣汰的工作原则,推荐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 成立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统筹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附件: 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和高端产业高地,全面提升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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