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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高新区创新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聚集、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各区县按照1∶2的比例进行资金匹配。第十八条 市级高新区每年可集中向市科委推荐区内的科技项目,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和打包贷款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围绕市级高新区主导产业,搭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有关部门视其服务市级高新区企业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以优惠价格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代理、认证、技术经纪和专业化技术转移等的中介机构,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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