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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青联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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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面向用人单位和青年职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强青年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2)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督促用人单位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企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严厉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侵害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6)积极组织青少年,特别是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8.文化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7)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娱乐场所,设立专门标志并经常性检查,对其中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8)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的现象。
  9.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依法严厉打击经销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商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斗争,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青少年消费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依法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
  10.质检系统
  (1)加大对青少年质量安全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质量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依法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青少年食品、用品生产厂家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企业保障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
  (3)依法加强对进口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管,防止不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产品入境。
  (4)对生产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5)对幼儿园、校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给青少年创造安全的学习、活动环境。
  11.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1)发挥广播电影电视的行业优势,制作宣传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广播、电影、电视作品。
  (2)在“5·4”、“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制作播放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
  (3)坚决制止各种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4)批评、揭露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和恶性案件。
  12.新闻出版系统
  (1)发挥新闻出版的行业优势,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2)组织出版健康有益、丰富多彩、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出版物,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3)在“5·4”、“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在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上刊登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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