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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青联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接上页]
(4)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加强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
  (5)结合“扫黄打非”工作部署,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3.综治系统
  (1)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及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领导班子、专职干部配备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注重加强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能,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检查考评,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2)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各类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基层工作平台作用,通过专职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的作用,积极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帮助和管理。
  (3)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在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中,针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开展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改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4)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青少年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4.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程序
  “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个层级,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命名。
  1.申报。“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创建全国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青少年维权岗”,依此类推。
  2.创建。申报单位通过审核后,进入两年的创建期。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对本级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3.审核。在两年创建期满后,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审核。
  4.确定达标单位。根据创建期内对创建单位检查情况和创建期满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5.公示。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达标拟命名的“青少年维权岗”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资格。
  6.命名。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
  7.复核。“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通过两次复核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注销、撤销),永久保留“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不再参加复核。
  8.注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9.撤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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