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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 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已全面结束,并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了部级验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和《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的要求,为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更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向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移交通过部级验收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含省、市、县三级发证矿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负责将采矿权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按行政区域分解,并移交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该项工作须在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按照“谁登记,谁换证”的原则开展本次采矿权数据库数据更新及换证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分类,并对照下列处理方式上报办理(市本级、县级发证矿山可参照执行)。 (一)经实地核查,原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中没有问题,不需要调整的采矿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以县为单元,分县汇总上报采矿权的原采矿许可证和《矿区范围坐标转换核查表》(见附表1)至省厅,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二)属于因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技术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开采范围与批准的矿区范围不一致、矿区范围存在重叠交叉、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开采矿种、经济类型等重要登记信息有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也未能及时发现的,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采矿权人,填报《采矿权变更登记核查表》(见附件2)后,采矿权人按“采矿权变更”程序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三)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开采范围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完毕后,采矿权人按第(二)款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属于经过实地核查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矿业权,可暂不换证,但需按原证范围坐标转换为西安1980坐标系后上报数据库,并在数据库中注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冻结矿山的汇总(省、市、县三级发证矿山),并上报省厅。由省厅集中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涉及萤石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的采矿权数据更新和换证问题,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号)和《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注销的许可证,按照矿业权注销程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并通过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注销备案。 四、2009年9月1日后已经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规定,核发了1980西安坐标系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可不参加此次换证工作。 五、为避免重复换证,2010年10月15日后,未换证的采矿权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时,一律需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提交矿业权实地核查单位及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涉及转换坐标系的采矿权延续应按采矿权变更程序申请,市、县审查意见中说明该矿只涉及坐标转换,其他内容不变)。 六、除有遗留问题待处理的采矿权外,其他采矿权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更新换证工作。2011年1月1日起,仍使用“1954北京坐标系”的采矿权将不得进行统一配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在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省采矿权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1、矿区范围坐标转换核查表 2、采矿权变更登记核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