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我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附表1:
  矿区范围坐标转换核查表
  
  

采矿权申请人

 

矿山名称

 

项目类型

 

矿区坐标

序号

54北京坐标

80西安坐标

x

y

x

y

1

 

 

 

 

2

 

 

 

 

3

 

 

 

 

4

 

 

 

 

5

 

 

 

 

6

 

 

 

 

7

 

 

 

 

8

 

 

 

 

9

 

 

 

 

--

 

 

 

 

测量单位意见

 

 

实地测量人(签名): (单位盖章)

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

 

 

实地检查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变更内容及原因”为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前后的名称、矿种、矿区范围、方式,须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实地核查单位意见”涉及变更矿区范围的,由原实地测量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矿权无重叠设置,变更内容属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或其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五、“矿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矿权无重叠设置,变更内容属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或其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附表2:
  采矿权变更登记核查表
  
  

采矿权申请人

(盖章)

矿山名称

 

项目类型

变更采矿权人或矿山名称 变更开采矿种变更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方式

(可另附页,须加盖测量单位印章)

实地核查单位意见

 

实地测量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矿区所在地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矿区所在地

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变更内容及原因”为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前后的名称、矿种、矿区范围、方式,须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实地核查单位意见”涉及变更矿区范围的,由原实地测量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
  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矿权无重叠设置,变更内容属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或其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五、“矿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矿权无重叠设置,变更内容属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或其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