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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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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期限条件开工建设的用地,国土部门按季度定期公布通报。新出让的用地,国土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增加投资建设风险防范约束条款。

  

  (十三)市规划建设、消防、人民防空、国土环境资源、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震、气象、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综合执法、房产、质量技术监督、人事劳动保障、水务、公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许可专项检查,除环保依法检查,及属涉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性的常规检查,经单位商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确认后可按制度进行例行检查外,其它性质的各项行政许可检查如需进行,须于检查前一周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安排,进行联合检查。未经牵头单位同意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十四)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消防、人民防空、园林、安全生产、地震、气象、综合执法、房产、技术监督、人事劳动保障、工程质量及各种专用设备设施等验收的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各部门依据规定办理相关的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时间为3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

  

  


  四、保障措施

  

  (十五)成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项目联合审批机构、联合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决定及其依法许可情况。

  

  (十六)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鼓励企业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并举报,对举报人和企业严格保密。

  

  (十七)联合审批机构和联合办事机构的例会由牵头单位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必须派人员参加并能形成决定性意见,各成员单位对所议事项决定后必须执行,缺席者视为同意并负有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对所议事项具有决定权,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尽审批事宜,按行政许可法要求,采取政府授权牵头单位履行有关职能处理。

  

  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制定好实施细则,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各项高效运行机制,确保本决定的各项改革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十八)投资企业只对牵头部门申报有关手续,其他部门未经特别许可(须经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要求企业多头申报。

  

  (十九)凡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有违反投资环境有关规定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省管干部和垂直管理单位干部,由市委常委会向省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免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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