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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建设的跟踪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积极促进创新平台与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的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创新平台的功能和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地方创新平台的评估和检查,促进创新平台的良性发展。 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第三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应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有关命名的审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等指导性文件,进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初审、评价等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指导申报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 (二)组织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四)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六)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国家投资预算,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给予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