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特定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