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9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交通局拟订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整顿)、“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乡镇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力争今后3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监管
  (一)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重点车辆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环境。
  (二)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省级公路检查站的功能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依法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农村路政管理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四)全市各级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监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公安驻农机联络警务室”等载体,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积极探索并落实对长驻我市的外省籍机动车特别是工程车、拖拉机的有效管理措施,消除管理盲区和空白点。加强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监管。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设定违规企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三关:即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客运驾驶员资格关;一监督:即对严格按照客运车辆排班制度发车,严禁售超员票、发超员车,确保客车不超员、不超速,确保客运车辆行驶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等进行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进行安全审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