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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部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
  (五)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地农民
  本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证。
  (七)残疾人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或村初审并公示7天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放“就业援助卡”,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社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竞聘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62号)要求办理。
  三、公益性岗位申报招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招聘申请,内容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
  (二)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或竞聘上岗;
  (四)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五)用人单位在30天内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就业登记手续;
  (六)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辞退或个人原因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提供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履行减员手续或及时补充;
  (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台帐,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程序除上述规定外,还需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使用的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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