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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发放 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经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按批准使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标准、期限 1.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对该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2.社保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合同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已满3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岗位补贴标准、期限 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单位申报的安排人数,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全部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50%的幅度内,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州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3.岗位补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内实际使用期限与社保补贴期限计算。 (三)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可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延长至退休。 (四)补贴申领所需材料和程序 1.初次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 (2)《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3)《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 (4)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6)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8)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表(需领取人员签名); (10)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和正式财务收据。 2.申领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初次申领补贴时,应持上述规定材料在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领手续。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申领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初次申领后,如无变动,只需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和每月支付补贴对象人员工资发放签名表等必备资料。有变动的,应及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3.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原则上按季度申领,也可按年度申领。 五、公益性岗位及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一)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已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建立专账管理,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已登记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以及申领补贴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补贴。 (五)申领单位、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虚假安置、挂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