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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责任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责任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主要工作任务》)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恩施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责任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新增参保人数2.1万人,参保率达到90%。重点抓好中小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普通居民和外籍常驻人员的参保工作,建立参保组织工作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州人社局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职工的参保问题。(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州卫生局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新农合,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12元,一般县市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城镇居民医保,县市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州卫生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分别负责)
  5.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在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恩施市统筹地区实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州人社局、州卫生局)
  6.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州人社局、州卫生局负责)
  7.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州民政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州人社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9.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6个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从卫生部颁布的112种临床路径中选择当地开展病种,按属地原则,各县市开展的临床路径不能雷同。(州人社局、州卫生局负责)
  10.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在全州范围内实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州人社局、州卫生局负责)
  11.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管理标准。(州人社局、州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2.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州发改委负责)
  13.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州卫生局、州食药监局负责)
  1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州卫生局负责)
  15.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抽验;对进入我州市场的基本药物,全过程监控并检查抽验;对抽取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全项目检验;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配送企业全部实施电子监管。(州食药监局负责)
  1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州人社局、州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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