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宜发〔200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重要意义 政务信息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是政府及各部门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核心资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度是构建“高效、廉洁、服务型”现代政府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存在着多头重复采集、部门分散管理、数据正误不一、利用效率较低等“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现象,需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工作,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和共建共享工作机制。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促进政府行政流程的优化、再造以及行政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改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精细、便捷程度,形成自然人和法人生命周期内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比较完整的活动信息,提供“一体化、一站式”的便民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明确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目标与原则 工作目标: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规范标准,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及共享目录,开发利用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专题信息资源库,推动重点领域和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工作原则:统筹协调,需求导向,共建共享,确保安全。实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选择关联性强、信息共享迫切的领域优先开展分类整合,开发政务信息资源应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各负其责,各施其职;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正确处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交换、比对机制 数据采集:按照“业务产生数据”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其职责建设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库备案、运行、更新、注销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交换更新:建立“宜昌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和管理中心”,制定宜昌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目录,实行集中式数据交换,部门之间不得实行点对点数据交换。信息提供部门对提供的交换信息应及时更新、实时交换。尚不具备实时交换条件的,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数据交换。避免重复采集、多头交换。 比对修正:对来自不同部门的同类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不完整、不准确的数据,由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修正错误数据,确保政务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调机制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共享信息需求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信息共享需求申请表报市电子政务办,经市电子政务办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协调确认后,编制《宜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政务信息提供部门因故不予或不能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书面报市电子政务办。市电子政务办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保障机制 市电子政务办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制度保障措施。 各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涉及保密要求的,共享信息需求单位和提供单位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