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建设程序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力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我市自2005年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以来,至2009年已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473处,完成投资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2.83亿元,受益人口83.7万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时间紧、投资大、任务重,已经解决的仅占需要解决的人口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存在着实施方案编制不科学、工程规模小而散、运行成本高、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约有50%不能正常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民最关心、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分析研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合理统筹,科学编制工程规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急后缓、先重后轻,整片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克服2007年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编制质量粗糙、点多面广、小而分散、单井规模小、覆盖能力弱的不足,重新调整,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新规划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向城乡供水一体化拓宽,与乡镇水利站供水一体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招商引资走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相结合,以规模化建设为目标,整乡成片规划骨干供水工程,形成以骨干供水系统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整片建设方案。平原地区以集镇、完全中学为中心向四周辐射,以现有水源较好、水量充足的深井为依托,扩网改造、集中联片,建设千吨万人标准化水厂,每个水厂至少解决8000~10000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山丘区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建设解决不低于供应3000人的水厂(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对于目前平原区供水人数少于5000人的工程,要先扩网改造,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再考虑掘打深井。今后编制的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按照上述要求,打破“一村一厂”的格局,打破行政区划和城乡分割的制约,建设跨乡镇、跨村组供水工程,努力做到施工方案最优,投入成本最低,供水效率最高,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供水的新格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明确任务,逐步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我市2010年计划解决35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萧县6万人、埇桥区10万人、灵璧县9万人、泗县10万人,计划兴建工程113处。由于省水利厅计划调整,2010年我市计划调整为23万人,其中萧县2万人、埇桥区10万人、灵璧县6万人、泗县5万人,计划兴建工程70处,投资11414万元,其中中央投资8139万元、省市县投资3275万元。按照省水利厅核定的《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我市四县一区尚有270.11万农村人口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今年已计划解决23万人,还有247.11万饮水不安全人口要在2013年之前解决。各地要按照这一目标,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年度、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确保圆满完成新一轮3年规划的建设任务。
  四、积极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受益群众共同负担,本着“三个一点”的原则进行筹措,即国家补助一点,地方财政配套一点,受益群众自筹一点。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积金制度。县区要建立专项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包括大修费和折旧费等相关费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持续运行。各地要广辟筹资渠道,吸引包括境外资金、民间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广泛发动受益区群众投资、投劳,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区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帐户,独立运行,封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通过其他渠道下达的省级配套资金也要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使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将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水质检测化验费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严加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要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构成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