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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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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帐制、竣工验收制”六大管理机制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到建设一处、完成一处、充分发挥效益一处。要严格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理单位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实行跟班式监理或旁站式监理,杜绝“低标准、低质量”的豆腐渣工程。要严格项目工程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县区要完善工程验收资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先组织工程验收,再组织县区级自验;县区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农饮办申请验收;市农饮办要按规程认真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饮办备案,尤其要做好迎接省农饮办组织的抽查或复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各县区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兴建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中涉及的资产管理、经营权委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等各方的关系。
  各县区要本着“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由县区水利部门主动商编制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机构,县区财政给予专项经费,以乡镇水利站为依托,以乡镇项目村为单元,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同时建立完善监管制度。管理站成立“农村供水工程公司”,对供水工程进行日常维护、水费征收,并建立抄表队、维修队、巡查队,实行24小时值班,为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要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督、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通过股份制改革、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放活经营权,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承包、租赁、转让,须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向用水户公告,做到公开、透明、合理。拍卖、承包、租赁、转让所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七、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核定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按照“运行成本+大修费用+折旧费+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科学测算。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广水价听证制度。跨村兴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使用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卡”、上“明白墙”,坚持做到水量、水质、水价“三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等项开支。
  八、整合资源,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年度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要指导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改水工作,对农村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设置保护标志,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国税、地税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供电部门要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民生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落实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审定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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