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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将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13、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坚持实名举报必查、查实必处、失职追责,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办,切实解决选人用人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14、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一个意见”即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三个办法”即中央组织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特点,建立各有侧重、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完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和党风廉政建设等考评内容。 15、建立完善岗位职责规范。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职责规范、要求及其能力素质标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考核,通过谈心谈话、专项调查、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注重考核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改进年度考核,对照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考核其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任期考察、任职考察等方式,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 16、改进考核方法。完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法,综合运用巡视、审计、统计及专项考评等结果,注重考核方法的衔接配套,简便易行。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相结合。建立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和通报制度。认真落实厅党委关于《厅机关内设机构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设区市司法局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暂行)》等制度,加强对厅机关内设机构、设区市司法局的工作实绩以及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履职情况的考核。推行“三考一谈”(考履职情况、考现实表现、考公认程度和开展谈心谈话),坚持在实践中考核评价干部,不断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17、加强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监狱劳教单位重点招录法律、监所管理、心理学等核心专业人员,逐步提高核心专业人员比例。加强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编制动态管理,合理设置岗位,优化人员分布,基层监狱劳教单位要达到75%以上的警力在监区、大队一线工作。 18、完善干部交流回避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有关规定,推进培养锻炼交流、任职期满交流、任职回避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不同区域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机关内部管理人、财、物和执法、执纪等岗位干部的定期轮岗制度。厅局机关内设处室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直接管理人、财、物在同一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应有计划地逐步交流。狱所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狱所副职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推进上下级机关干部交流,坚持选派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复杂环境、关键岗位培养锻炼,并有计划地选调基层优秀干部到厅局机关任职。严格落实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 19、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敢负责的,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的,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作出组织调整。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对不干事情、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进行调整。完善干部调整后的安排渠道、待遇等相关配套措施,逐步做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