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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特定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