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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二等奖:研究观点新颖,在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观点新颖,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在本市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市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初审。
  (一)初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6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候选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奖的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办网站上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单位(推荐人)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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