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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实行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三十六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三十七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撤出当年的评审。确需提出撤项的,应在初审结果公布期内由推荐单位(推荐人)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推荐。
  
第七章 批准与授奖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奖励办举报和投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管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委员、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单位(推荐人)建立信誉档案,专家的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在信誉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取消其3年内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尚未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在信誉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并按照《办法》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规范和评审指标体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0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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