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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危险告知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无法回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论证,制定相应的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三章 隧道工程 第十六条 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且必须严格落实洞口进出登记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七条 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即:不探不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长大隧道和岩溶、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当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取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3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 第十八条 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凿孔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面工作状况。 第十九条 对于iv级、v级、vi级围岩隧道的施工,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采用台阶开挖法,台阶长度应在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范围内,不宜过长。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二次衬砌的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且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隧道顶部围岩状况,并及时清除松动的浮石。 第二十条 隧道施工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必须按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隧道内的照明、排水、防火、除尘等措施应满足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的救生管道;地质不良地段,开挖面还应设置长度大于50m、直径为600mm、壁厚不小于10mm的钢管,作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同时应当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必要时,安装声光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横洞的隧道,上一个横洞未施工前不得进入下一个横洞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当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两个工作面的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 第二十三条 有瓦斯的隧道应当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隧道内的通风、照明、爆破作业等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塌方、涌突水等地质灾害的隧道,应当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应按先支挡后弃渣的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 爆破工程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证。大型爆破、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电力等设施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的保护措施,并组织方案审查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爆破前,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警戒区四周应当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 |